问题 | 居住困难鉴定标准 |
释义 | 居住困难户标准与政府住房政策相关,但法定最低标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一些基地对非在册人口制定了居困人口引进政策,同时在居住困难审核中也可能认定在册人口的配偶、子女为居困人口。此外,居困人口不要求实际居住,且未实际居住但曾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待遇的人也可能被认定为居困人口。 法律分析 居住困难户一般要符合以下标准: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然而法定最低标准具体是多少却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部分基地对一些非在册人口制定了居困人口引进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册人口配偶、子女也可能在居住困难审核中被认定为居困人口。 另外,由于居困人口不要求实际居住,对他处福利住房的情况并不溯及5年之前,实践中往往有未实际居住,且曾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待遇的人被认定为居困人口。 拓展延伸 居住条件评估准则 居住条件评估准则是指用于评估个人或家庭居住环境是否符合一定标准的指导原则和标准。通过对居住环境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住房的安全性、卫生条件、基础设施、生活便利性等,以确定是否存在居住困难。评估准则通常由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或政府制定,并根据不同的地区、群体和需求进行调整。居住条件评估准则的制定有助于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依据,为政府、社会组织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以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人民的居住福祉和社会发展。 结语 在评估居住条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和标准。这些准则包括住房的安全性、卫生条件、基础设施和生活便利性等方面。评估准则的制定应由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或政府来完成,并根据不同地区、群体和需求进行调整。这样可以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依据,为政府、社会组织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通过改善居住条件,我们可以促进人民的居住福祉和社会发展。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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