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未解除,卖方主动退还货款行为可以认定买卖无效吗 |
释义 | 一、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物的要求是否合理? 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物的要求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是需要根据解除买卖合同的原因分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解除纠纷的起诉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在卖家违约的情况下,买家如果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货款,而卖家只是发了部分货物,或者发的这部分货物质量数量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即便是买家单方面解除了买卖合同,卖家也不能要求返还货物。 题主的思维方式很不错。 遇到问题不是直接发问,而是自己思考后带着初步的想法去问别人,这一点相当不容易。 回到问题本身,题主的结论基本上没错,退货退款其实属于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结算的过程,不需要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的通知程序。 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并不是单方的,而是双方或者多方都有。具体到双方的买卖合同,除了买方有权要求赔偿因货物质量已经产生的损失外,卖方也有权要求赔偿货物运输费用及交易机会损失(因为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而解除合同是另一种情况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但是实践中需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是当事人的结算其实包含着对损失的结算,如果当事人没有在退款退货的过程中主张过损失,后续要求赔偿损失的难度比较大。第二就是举证责任问题,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其实很难举证损失数额及损失产生的原因。 至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损失决定调高或者调低。 所以,这个赔偿损失只存在于规定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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