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子被追尾,对方是否承担责任? |
释义 | 车辆被追尾全责,赔偿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费用,以及车辆维修费、物品损失、车辆重置费、停运损失和替代交通工具费用等。 法律分析 车子被追尾对方全责,受害人如果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还有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拓展延伸 追尾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上谁应承担责任? 在追尾事故责任纠纷中,法律明确规定了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追尾事故中尾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尾车司机有责任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追尾事故的发生。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前车突然刹车或者变道,导致尾车无法避免追尾。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可能会有所分摊。法院在判决追尾事故责任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失程度、证据等因素进行裁决。因此,在追尾事故责任纠纷中,最终责任的承担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追尾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方式已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尾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但也需考虑特殊情况下责任的分摊。法院在判决追尾事故责任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双方过失程度、证据等因素。因此,在追尾事故责任纠纷中,最终责任的承担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到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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