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潍坊集体户口迁移办理须知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在某些情况下,集体户的户口需要被主动迁出。这些情况包括:在本地拥有属于自己或配偶的住房、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且属于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且涉及人事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然而,一些镇区对“人户分离”的监管有不同的意见,认为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人户分离”问题,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法律分析 以下条件之一的,须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 1. 在本地拥有属于自己或配偶的住房; 2. 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 3. 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属于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4. 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涉及人事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 温馨提示: 人户分离是指本人户口与实际居住地或生活地呈不一致的状态。一些镇区对初稿“人户分离”监管的相关内容提出不同意见,如认为集体户内人员离开所在单位后拒不将户口迁出的,应由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作为公安机关不为其他人员办理户口业务的理由,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拓展延伸 根据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潍坊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实施办法》,集体户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则予以批准; 3.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明确土地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事项; 4. 申请人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面积,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 5.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缴纳费用后的土地进行划拨,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申请人。 根据以上规定,集体户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面积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 结语 结语:根据上述条件,若您符合其中任意一项,请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以免给您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人户分离的情况应得到重视,公安机关不应成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四条\t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二十二条\t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六条\t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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