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入户人申请; (2)入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其中属三县一市迁入人员均须提供《居民户口簿》; (4)入户人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6)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购买新建成套商品房),买卖房屋协议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购买二手商品房);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济南市贯彻落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实施意见》公布前已按原购房落户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自《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2年内可仍按原落户政策执行。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状况信息。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分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