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不要求有实际损害,只要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即可提起诉讼,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判决效力不仅限于当事人,具有明显的扩张性。 法律分析 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未必仅限于诉讼当事人,其效力具有明显的扩张性。 拓展延伸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和实践探讨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形式。其基本特征包括:一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利;二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客体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三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行政公益诉讼在法律适用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标准不明确、证据难以获取等。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和实践,加强相关立法,完善证据规则,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效力和公正性,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维护。 结语 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不要求实际损害发生,只要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即可提起诉讼。判决的效力也不仅限于当事人,具有明显的扩张性。行政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适用和实践,解决标准不明确、证据难以获取等问题,以提高其效力和公正性,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