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社区开就业困难证明要怎么做才比较合适? |
释义 | 符合省、市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时可向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确认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社区(镇)劳动保障站(所)初审公示48小时、街道劳动保障所复审、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信息”栏中记载并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一、领取失业金的流程 职工失业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可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要求个人具备:1、不是个人原因失业的。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3、有再就业要求的。4、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的。5、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明。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简称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简称低保人员); 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简称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简称失地农民);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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