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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市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释义
    南京市信息公开申请有两种方式:现场申请和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到政府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南京市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是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
    法律分析
    南京市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有两种: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府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 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提交至相应的受理机构。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南京市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受理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受理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关可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南京市民对政府信息公开不满如何申诉?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南京市民如果想了解更多政府信息的话,可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目前,南京市信息公开申请方式包括现场申请、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等多种方式。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还可以口头方式申请。目前,南京市民不能通过电话申请信息公开,只能进行查询和咨询。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南京市民可以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具有法定公开属性的信息。
    南京市民可以到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也可以向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同时,南京市民还可以向政府信息处理费用的行政机关申请减免费用。
    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南京市民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如果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完整,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补正。
    政府信息处理费用的行政机关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用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处理费用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南京市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
    结语
    南京市信息公开申请方式有两种,分别为现场申请和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现场申请或书面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也可以通过本机关网站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提交至受理机构。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的要件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如果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受理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关会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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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0: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