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要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一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即负有审查并相应作出决定的义务。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有的严重不负责任,既不告诉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格式,也不告诉申请人有没有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一旦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就以未收到申请一推了事; 有的故意刁难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是一次告知申请人哪些申请材料需要补充、修改以及如何补充、修改,而是每次只告诉申请人申请材料中需要修改、补充的部分内容,这样,申请人需要不停地修改、多次补充材料,老百姓办事很难。针对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区别不同情况,规定了行政要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的审查内容及作了相应处理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