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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无论受理还是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采用口头通知的
释义
    

法律主观: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除此之外,均不得随意设定行政许可。另外,对于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如果通过自我管理或者能够实现市场调节的,也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许可的类型,请查看《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随着简政放权政策的不断深入推行,我国行政许可相对于以前已经减少了很多了。这不仅减轻了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更实惠了百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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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