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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怎么样处理
释义
    法律分析: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一、交通事故双方死亡怎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商业车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根据商业车险条款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了商业车险免责条款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3、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4、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9、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10、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1、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4、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5、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7、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3、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4、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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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