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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一、南宁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南宁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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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