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车不打表处罚规定 |
释义 | 出租车不打表处罚规定如下: 出租车司机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若是出租车司机不打表乱收费的,乘客可以保留小票到法院起诉出租车公司。 出租车不打表不合法。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出租车承运过程中未使用计价器可处1000至3000处罚。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 侵权是对某个人的民事违法行为,而犯罪,则是违反国家所保障之利益之规定,对个人,社会或国家的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和人身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 二者主观过错方面存有较大差异,侵权之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且通常只需认识到自己可归责性即可,并不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实际损害。而刑法上的过失不仅仅要认识到自己行为可归责性违法性,还要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但是侵权行为法和刑法有着很大的相似性,最大的相似点是它们都侵犯的对象都是某种权利。 法律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2、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3、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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