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户口迁移证丢失,应该及时向遗失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挂失,取得证明后,登报声明作废,再向迁移证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办,一般情况下受理当日即可办理完成。补办户口迁移证流程如下: 1、到原《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所在的公安局出具“尚未入户”证明。 2、写一份书面申请,说明《迁移证》遗失的时间、地点、经过和补办理由,并由所在系和保卫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在保卫处户政文秘科领取并填写《补发迁移证申请表》,上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由保卫处集体户口管理员代向公安机关申办补领户口迁移证手续,因公安机关补发户口迁移证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学生在15个工作日后按约定时间到保卫处领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