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失去配偶的儿媳的继承权,法律上应遵循哪些标准? |
释义 | 丧偶儿媳和女婿若已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受到保护。子女代位继承权不受影响。无论是否再婚,只要按规定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可。《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对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若他们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受到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无论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再婚,只要他们按照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子女代位继承权不受影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