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脱逃罪刑罚应该如何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了脱逃罪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刑罚,脱逃罪的构成特征包括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管理秩序、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犯罪主体必须是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处罚。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脱逃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脱逃的场所既可以是看守所、监狱,也可以是其他临时关押场所或者押解的交通工具; 其次,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第三,认定脱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行为人是否逃出了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为准,已逃出的是既遂,未逃出的是未遂。如果行为人只逃出了监管设施但没有逃脱监管人员的控制仍应按未遂处理。 二、脱逃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等。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4、犯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处罚。 拓展延伸 脱逃罪刑罚的公平与效果:现行规定的评估与改进方向 脱逃罪刑罚的公平与效果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目前,对于脱逃罪的刑罚规定,我们应该进行评估并寻求改进的方向。首先,我们需要确保刑罚的规定能够公平地对待不同背景和情况下的脱逃犯罪行为。这意味着需要考虑到个人的动机、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其次,我们需要关注刑罚的效果,即刑罚是否能够有效地达到预期的目标,例如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等。评估现行规定的效果可以为我们提供改进的方向,例如加强监管措施、提供更多的康复机会和资源等。通过不断的评估和改进,我们可以更好地确保脱逃罪刑罚的公平性和效果性。 结语 脱逃罪的构成要素和刑罚规定需要综合考虑,以确保公平性和效果性。在评估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应寻求改进方向,如考虑个人动机、行为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此外,关注刑罚的效果也很重要,包括惩罚、预防和改造犯罪等方面。通过持续评估和改进,我们可以更好地确保脱逃罪刑罚的公平性和效果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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