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规定应遵守《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按照法定手续和标准办理退费。 法律依据: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 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