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赌博是如何认定和处罚? |
释义 |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2)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3)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一、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开设赌场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或者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则要根据开设赌场罪,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或者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都属于在网上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相关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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