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什么 |
释义 | 药口的品名、规格、装量、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生产批号、主要成份、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和不良反应等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等。 有限期或使用期限的药品,必须注明有效期或使用期限。 二、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一、新广告法禁用词都有哪些 新广告法禁用词如下: 1、标题通用类,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第一、唯一等; 2、行业通用类,起价、最低价等; 3、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最佳、最好等。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的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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