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必须是原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物证的,书证、物证都要提供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包括有档案原件,户口原件、保密文件、商标原件、限制文件、法律原件和其他文件原件等。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主要指文件中,具有原始法律效益,特别指盖章的文件。原件类型包括原始资料,原始证明和其他原始文件。原件较复印件和其他转存文件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政府机关各项事宜基本以原件为主。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