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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孩子离婚后,父母是否可以放弃抚养权?
释义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由夫妻双方协议,若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无固定收入或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可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否则不被支持。
    法律分析
    离婚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分别拥有或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一方选择放弃抚养权,那么另一方将拥有抚养权。
    但是法律不允许双方都放弃抚养权,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都不要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也会作出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通常来讲,孩子未满两周岁,优先判给母亲。抚养两岁到八岁之间的孩子,综合考虑谁更适合抚养孩子。
    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则通常会尊重孩子的意愿,确定抚养权。最根本的原则是最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只有真心的想要抚养孩子,才能真的为孩子的成长考虑。
    法院也是考虑到这一点,所以通过不判离的方式去促使这对父母正面、妥善、积极、主动的去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放弃抚养权仅代表不直接抚养子女,并不代表没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离婚抚养费标准是什么呢
    离婚后小孩的抚养费的多少和负担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除外。
    结语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同时,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需注意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是否能够保障子女所需费用,以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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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