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如何保护 |
释义 | 一、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每一股股份的价值原则上是相同的,因而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多数股东)便较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少数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二、实体法保护:由于法律传统以及学说体系的差异,各国公司法对少数股东进行保护的方法和程序也存在明显的不同。我国公司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 一、股东不让退股怎么办 如果大股东不同意的话,可以提请法院诉求司法解散公司,司法解散是指当公司出现法律规定不得不解散之情形时,法院基于股东解散公司之诉请,剥夺公司的法人资格,判决公司强制解散以保护股东的利益。由于原公司法没有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解散公司,实践中公司内部决策和管理均实行“多数决原则”,往往导致双方既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僵局情形或侵害行为进行解决,更无法通过股份转让或减少资本等对公司或股东的利益加以保护。 二、有关离婚夫妻协商解决公司股份的办法 有关离婚夫妻协商解决公司股份的办法: 1、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公司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不具备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有限公司法定条件。 在这类情况下,有三种解决办法: 一是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 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绝对多数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最低比例并无限制性规定,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对公司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和权利。 三是将有限公司变更为私营企业。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2、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 这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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