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幼儿的法律权利: 1、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2、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 3、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4、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 5、各国应为便利家庭团聚准许入境或出境; 6、各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7、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 法律依据:《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 (一)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二)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