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市委台办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业务部门及市委、市政府涉台工作部署,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对台工作;归口管理涉台工作,起草本市涉台事务方面的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台湾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全市对台宣传、涉台教育工作,做好反渗透、拒腐蚀工作。 一、设立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 3、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4、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5、机构的编制。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2、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3、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4、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5、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6、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7、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8、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