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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身份证签发机关是哪个部门的
释义
    本文介绍了身份证的签发机关、补办身份证的办法以及居民身份证办理的法律规定。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公安机关,而农村的签发机关一般是县公安局。补办身份证需要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申报,并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件办理。居民身份证办理的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法》第十二条,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
    法律分析
    一、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哪个部门?
    身份证签发机关指的是签发身份证的政府部门,也就是颁发身份证的部门。就是身份证背面的签发机关,一般是由身份证所属地市级公安局分局颁发,农村的签发机关一般是县公安局。签发机关具体指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其发证机关为省级对处经济贸易厅(委局);另外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所属单位的发证机关为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
    二、补办身份证的办法
    身份证丢失后,本人应尽快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丢失补证的申报。民警对户口簿、本人、电脑户籍上的信息核对后,对当事人进行信息采集和证件办理。
    首先进行相貌信息采集,就是拍摄证件照。拍照之后,采集当事人指纹信息。信息采集完毕后,当事人在确认单上签字,一个月后可到公安机关领取新证。如果着急用,可以办理加急手续,10个工作日由邮政部门寄送到指定地点。如果在办证期间需要办理银行卡业务或者购买火车票、飞机票,当事人可现场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开具相关户籍证明。
    三、居民身法法办理身份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拓展延伸
    补办身份证是公民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办理的重要手续之一。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身份证是公民从事公民活动、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公共服务和接受公共服务的基本证明。因此,公民需要妥善保管身份证,并在需要时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办理身份证的补办手续:
    1. 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身份证。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公民可能需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身份证。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对公民的身份证进行核实,并生成新的身份证。
    2. 通过网络办理补办手续。为了方便公民,许多地区都开通了网上办理身份证补办业务的渠道。公民只需在网络上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完成补办手续。
    3. 到指定机构办理补办手续。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在办理身份证补办手续时,还需到指定机构进行办理。这些指定机构通常包括公安机关、具有资质的证件办理机构等。
    4. 委托他人代办。如果公民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指定机构办理身份证补办手续,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身份证补办手续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办理身份证补办手续时,公民应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哪个部门?
    身份证签发机关指的是签发身份证的政府部门,也就是颁发身份证的部门。签发机关一般是由身份证所属地市级公安局分局颁发,农村的签发机关一般是县公安局。具体指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其发证机关为省级对处经济贸易厅(委局);另外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所属单位的发证机关为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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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