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针对对方的起诉状进行答辩,主要是反驳对方诉讼请求;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方面逐一进行质证;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己方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