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诊断室工作制度。2、治疗室工作制度。3、处置室工作制度。4、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