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够950元的,增加到95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40元;由公司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准则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限定准则领取。待各地2009年统筹地区工人月平均薪水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09年统筹地区工人月平均薪水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5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另一半月抚恤金不够480元的,增加到48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够460元的,增加到460元。 法律依据:河北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贴费的基本丧失劳动本领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贴费调整为790元。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按月发放待遇(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的1-6级工伤人员,在贯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增加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6号)和本通知精神调整相关待遇时,应将两个通知限定的准则进行对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