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未成年子女,特殊条件下的成年人。 首先,未成年需要监护人是因为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达到对日常生活事务的理性的处理。需要监护人在其旁侧进行指导与代理。但是,以其劳动能力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由于有了正常的理性的处理日常生活事务的能录,因此,不需要代理人。 其次,对于某些成年人也需要代理,比如遗赠抚养协议的权利人,当我们在迟暮之年,无生活能力时,需要有人照顾,那么我们就可以在自己理性时与他人签订一个具有期待性的监护权益。 最后,对于一些智力受损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时也无法到达正常的生活事务的处理,因此,这类人群也需要监护人的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