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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潍坊市政府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采取的方式和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公众及时知晓政府信息,其中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
    法律分析
    潍坊市政府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以便公众能够及时知晓这些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二、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潍坊市民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潍坊市民来说,如果想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向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潍坊市大数据局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以便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核实。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需要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如果市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潍坊市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政府及时处理。
    结语
    潍坊市政府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采取了多种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以便公众能够及时知晓政府信息。政府还应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11个方面的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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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5: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