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试驾车出事故责任的,通常由提供试驾服务者来担责。如果试驾人存在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他商业保险或提供试乘服务者进行补充赔偿。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