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骨折留下后遗症怎么赔偿 |
释义 | 工伤后遗症也属于工伤,在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康复费用,一个病情恶化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对于病情恶化的费用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后,按相关标准赔偿。 一、具体的工伤医疗待遇的内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其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工伤鉴定前复查和再次鉴定的区别是哪些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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