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期限限制,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风险提示: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不能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