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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因管理是合同之债吗?
释义
    无因管理不是合同之债,而是法定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一、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与质押权是很多人都容易混淆的内容。留置权与质押权都是属于民法中担保物权的两种类型。正确的区分留置权与质权是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的,也可能避免很多的关于担保物权方面的纠纷。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二、无因管理之债怎么偿还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作为民法里债权形成的一种重要方式,无因管理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常见,而由此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所以当事人之间存在这种法律关系时,管理人可以请求本人为其管理事务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而本人必须偿还因此而形成的债务,
    不然管理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当事人支付该笔费用。
    三、无因管理法律效果是如何的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抄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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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6: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