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的补偿费用有哪些? |
释义 | 具体的补偿费用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2、青苗补偿费: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3、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征地补偿的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规定。按照当地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价进行补偿。各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统一的,当然,每个地区补偿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