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从下达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派出所传唤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派出所就应当折抵拘留期限。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