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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滞纳金天数是如何计算的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多种,如房产原值、租金收入等。房产税的滞纳金计算方法为:滞纳金=应补税款×万分之五×滞纳天数。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是指所有的税种的滞纳金都是万分之五。“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你问题要看你们哪儿规定什么期限前缴纳08年的房产税了,只要把滞纳天数算出来直接乘1800再乘万分之五就行了。比如按我们这儿规定的5月31日前缴,现在过了8天了,滞纳金就是1800*8*万分之五=7.2。其实可能你的滞纳金不多但未按期申报缴税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例如2010年全年房租金18000元,现在要补缴需要多少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滞纳金的计算应是:滞纳金=应补税款×万分之五×滞纳天数,由于您未说明是从何时开始欠缴的房产税,我们无法帮您计算,您可以依照上述公式计算或咨询您的主管地税机关。
    房产税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房产税计税依据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11,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11,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拓展延伸
    房产税滞纳天数的计算方式根据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有所不同,但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房产税的缴纳期限:房产税一般按年计算,但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缴纳期限,如按月、按季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缴纳期限为每年1月至4月。
    2. 滞纳天数的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房产税,就需要承担滞纳责任。不同地区的计算方式也可能不同,但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滞纳天数:一般指纳税人未能按时缴纳房产税的 天数,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万分比:一些地区规定,纳税人逾期未缴纳房产税的税款金额与应缴纳税款金额的比率,即万分比。
    - 滞纳金:一些地区规定,纳税人逾期未缴纳房产税需要承担的罚款,即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房产税滞纳天数的计算方式可能有所不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六条\t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t第一百二十七条\t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一百二十七条\t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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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