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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婴儿医保要怎样办理
释义
    成都市婴儿医保的办理手续是什么?新生儿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新生儿办理医保报销需要哪些手续?
    一、如何办理成都市婴儿医保
    根据相关规定,凡具有成都市户籍或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婴儿,在出生满一个月后,即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人父母携带身份证、户口薄或准生证到户籍所在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即可。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成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二、成都
    法律分析
    一、如何办理成都市婴儿医保
    根据相关规定,凡具有成都市户籍或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婴儿,在出生满一个月后,即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人父母携带身份证、户口薄或准生证到户籍所在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即可。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成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二、成都新生儿办医保怎么报销比例多少
    成都新生儿办医保报销去参保中心,新生儿医保主要报销以下三类费用。
    一是普通门诊费用,以年为结算单位,对于300元以下部分的门诊看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40%,也就是最高120元/年,一次性结算完成,3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需个人自付;
    二是大病门诊费用,像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病种,基金没有起付限,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三是住院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等级设定不同的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以三级医院为例,标准500元以上的话,基金支付比例为80%。
    所有参保新生儿可以享受住院和门诊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实行持卡就医,即时核销医疗费用。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就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三、新生儿办理医保报销的手续
    1、成都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
    2、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资料、费用单据、清单(盖医院公章或收费章);
    3、住院长、短医嘱单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4、父母的农业银行帐号,但必须同时提供户口薄(父母需与新生儿在同一本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新生儿出生后可享受医保待遇。在成都市,新生儿医保报销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出院时办理医保报销手续:新生儿出生后,在医院出院时,可由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帮助新生儿办理医保报销手续。具体流程为,由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填写《成都市医疗保险报销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等,然后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提交至成都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 提交医保报销申请:新生儿或其监护人需在医保报销申请期限内,向成都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提交医保报销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成都市医疗保险报销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等有关资料,以及与医保报销相关的医疗发票和费用清单等。
    3. 医疗保险审核:成都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在收到医保报销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医保服务中心将医保报销待遇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 医保报销时效:根据医保条例规定,医保报销时效为30个工作日。医保服务中心应在审核通过后,尽快发放医保报销待遇。
    总之,在成都市新生儿医保报销手续较为简便。但为确保报销顺利,建议家长提前了解医保政策,准备好相关资料,确保在医保报销时效内完成办理。
    结语
    成都市婴儿医保的办理非常简单,凡具有成都市户籍或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婴儿,在出生满一个月后,即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人父母只需携带身份证、户口薄或准生证到户籍所在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即可。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成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新生儿办理医保报销时,可享受门诊费用、大病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实行持卡就医,即时核销医疗费用。所有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就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新生儿办理医保报销的手续包括成都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资料、费用单据、清单(盖医院公章或收费章)、住院长、短医嘱单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和父母的农业银行帐号,但必须同时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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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