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我国刑法和行政处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罚权以及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标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的原则,仅为正当目的,同时合乎法的目的。然而,自由裁量权也存在被滥用的问题,因此需要从道德和法制两方面加以控制。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强调了法制与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为我们控制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指导。 法律分析 在我国的刑法和行政处罚中,国家工作人员在某种程度上拥有通过自身职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罚的权力。举个例子,比如说有些罪行的刑期是在1到3年的,那么法官自由裁量的基准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三年,因此有些海事行政处罚当中的被处罚人自然也十分关心,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原则是什么?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原则是什么?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既属次种情形。 有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并不等于人们都能遵循原则办事,也不等于自由裁量权不会被滥用。对于自由裁量权还需要从道德和法制两方面加以控制。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制与道德,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制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始终注意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段讲话,精辟而深刻地说明了道德与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为我们控制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指导,指明了正确方向。 比如说要求行政单位必须要秉承着合乎情理,合乎法的,公正善意的这些基本的原则,但无论如何都是一些文字上的简单的约束,不论是在行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刑事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法治进步必须包含对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明确。 拓展延伸 该标题涉及到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道德与法制控制。根据该标题,我们可以推测该法律分析可能涉及到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以及道德和法制控制的原则。 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为了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而制定的。同时,道德和法制控制的原则也是行政处罚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原则,旨在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处罚,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该法律分析可能涉及到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以及道德和法制控制的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结语 自由裁量权是刑法和行政处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在行使过程中也存在滥用的问题。因此,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遵循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的原则,仅为正当目的,合乎法的目的。同时,道德和法制在治理国家中同样重要,应将二者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口,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二)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三)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