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未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凭以下资料,城镇职工到中心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二)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三)出院病情证明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复印件(须含入院记录);(五)急诊抢救门诊病历;(六)当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院定点、等级证明;(七)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须同时提供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