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休年假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定计算方式: 1、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 2、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因法定节假日11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折算工资时不剔除法定节假日天数,故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除以12个月=21.75天; 3、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年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