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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滞纳金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释义
    加处滞纳金是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费,对税务人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如下: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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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