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结婚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妇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户籍未迁出的,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 2、上学、服兵役,虽将户口迁出,仍为原集体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3、村民服刑的,仍是该农村集体的成员,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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