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
释义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有这么三个特点。 (一)承包人为标的物增值付出了对价,无须对建筑物存在实际占据(区别于留置权); (二)无须登记就取得优先权利(不同于抵押权); (三)这种权利效力是法定的,无须得到双方的合意。 一、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如下: 1、先押后质 如先设立抵押权并经登记,抵押权效力优先。如先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后设立的质权效力优先。 2、先质后押 出质人先设定质权又以质物作抵押,如后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因为此时抵押权本身设定在后,且对质权无对抗力。如后设立的抵押权经过登记,登记了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 3、同时质、押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质物的转移占有同时发生,权利同时设立,效力平等,顺序相同,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欠缺对抗力,故其效力弱于质权。 二、哪些权利优于抵押权 1、建筑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当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买受人的购买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支付了全部和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所以买受人的购买权也同样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3、破产企业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应该支付给职工的所有费用、补偿金等时,职工债权比特定财产上有担保物权的人优先受偿。 4、欠税在先的国家税收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防止抵押人恶意设定抵押权来逃避国家税收。 5、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权忧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相关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最高法院的《执行工作办法》规定:执行费用,还有相关委托评估的费用要先行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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