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票出票人签章的法定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一、变造票据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1、变造票据的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一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变造票据入罪的判断 《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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