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措施包括哪些 |
释义 |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主要是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保护措施措施一:刑事救济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给予罪犯足够威慑力的监禁或,是今后著作权刑事审判的方向,也是最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措施二:诉前禁令诉前禁令指提起诉讼前责令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著作权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但申请错误或法院采取的措施不当,将会造成被申请人较大的损失,故应在执行诉前禁令时要注意: 1、诉前禁令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只有在其它救济手段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才能考虑适用。 2、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更要防止恶意利用禁令排挤、打击他人的正常商业竞争行为。 3、严格审查制度。措施三:诉前证据保全由于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意义重大。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应当及时裁定是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著作权人应当在15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应当注意: 1、主要适用于涉嫌侵权证据基本被对方控制,申请人举证客观上存在困难。 2、保护市场主体正常的工作秩序,并不得损害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如涉及他人秘密信息的,出示的对象应当仅限于法官。 3、有义务披露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的证据和主张,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证据作出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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