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成都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的手续有哪些 |
释义 | 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包括个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和审核通过后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额度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如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 法律分析 一、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 1. 个人提出申请; 2. 受理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办理提取手续:打印《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交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确认,单位返还联并还单位经办人。 二、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租房自住的;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三、提取额度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增值税发票课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减去购买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5.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运用情况以及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安全性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的30%; 2. 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的50%,但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 超过12000元的部分,每增加12000元可提取12000元; 4. 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的60%,但最高不超过18000元; 5. 超过18000元的部分,每增加18000元可提取18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提取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同时,提取额度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政策。 结语 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包括个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和审核通过后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额度则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如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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