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贷提前还款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房贷提前还款的步骤包括到贷款经办行办理、准备手续和材料、提交资料办理和成功提前还款。需要注意提前还款需要时间满一年以上,银行一般采取预约机制,提前还款客户需提前一周至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约定还款日期。在还贷过程中,需要注意提前还款可能涉及到缴纳违约金,需要携带身份证、当初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到银行填写还贷申请表和提前还贷协议,并按银行要求将需要还贷的款项存入扣缴贷款本息的账户上,由银行自动扣收。 法律分析 房贷提前还款的步骤如下:首先,您需要到贷款经办行办理;然后,根据经办行的要求准备各项手续和材料;接着,提交这些资料进行办理;最后,成功提前还款。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贷是可以提前还款的,但是需要时间满一年以上,如果不满一年想要提前还款也是可以的,只不过银行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银行对于房贷提前还款的客户,一般是采取预约机制的。根据银行的规定,提前还款的客户需提前一周至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约定还款日期。然后按照约定的日期,携带身份证、当初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到银行填写还贷申请表和提前还贷协议,并按银行的要求,将需要还贷的款项存到你扣缴贷款本息的账户上,由银行自动扣收。那么在还贷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提前还款必须到贷款经办行办理,所以需要咨询贷款经办行的具体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 2、各银行办理手续不同,务必咨询清楚需要携带的证件(一般包括身份证、借举合同、收押房产证文件、代扣还款委托书等)。 3、偿还部分贷款的,每次提前偿还的数额应不少于壹万元或壹万元的整数倍。 4、提前还贷可能涉及到缴纳违约金,购房者应提前了解。 5、勿忘记注销抵押,贷款人办理注销时需要在银行申领退还的抵押权证明书,去房屋抵押产权部门领申请注销登记表(注意不要跨区办理),后附上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办理抵押注销。 6、如果既有商业贷款又有公积金贷款,应先提前偿还利的商业住房贷款。 7、如果当初申请住房贷款时办理了保险,如全部提前还贷或缩短了贷款期限,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回部分保费。 二、提前还贷需要注意的事项? 1、看准时间是否合适 申请贷款的时候,购房者选择的还款方式多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针对两种不同的方式,提前还款需要看准时机。 等额本息:等额本息每月的还款总额固定,其中还款本金递增,还款利息递减,因此如果借款人已还款到中期,已偿还了大部分的利息,房贷提前还款则还的主要是本金,因此意义有限。 等额本金:等额本金是将贷款总额平分,根据所剩本金计算还款利息,随着还款时间的增加,所剩本金减少,还款利息也越来越少。当还款期超过1/3时,借款人已还了一半的利息,如果此时提前偿还,节省的利息并不多。 2、算清利息是否更多 受银行资金成本上升的影响,目前还款的利率较高,如果您是在享受有折扣的房贷可以不考虑提前还,闲置资金可以用来货币基金或者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一样可以降低房贷的利息成本。 3、充分利用公积金 对于每月公积金缴纳数额较高的贷款人,可以考虑适当提前偿还一部分房贷,但不必全部偿还,因为一旦房贷全部偿还后,每月的公积金就没有利用的空间了。 当今社会大家买房的负担是很大的,所以贷款必不可少,大家在进行贷款之前一定要与相关工作人员确认好涉及到的事宜,做到心中有数。提前还款会造成违约金的产生,这一点也希望各位购房者能够考虑清楚其中的利弊,做出最明智的选择。 拓展延伸 提前还房贷是许多人选择的一种方式来减轻房贷负担的方法之一,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了解贷款合同中的提前还房贷条款,确定是否符合提前还房贷的条件。 2. 如果有贷款手续费或者违约金等额外费用,需要提前了解并准备好这些费用。 3. 提前还房贷可能会影响信用评级,因此需要了解这一影响以及如何弥补。 4. 提前还房贷后,需要及时通知银行或 mortgage company,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免影响未来的房贷申请。 5. 最后,需要了解如何将提前还房贷的收益用于其他投资或储蓄,以最大化财务利益。 提前还房贷是一种自由选择,但需要仔细考虑并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注意事项,才能做出最佳决策。 结语 房贷提前还款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1.提前还款必须到贷款经办行办理并了解具体流程和规定;2.各银行办理手续不同,需要咨询清楚需要携带的证件;3.提前还贷可能涉及到违约金的产生,需提前了解;4.在还贷过程中需要注意每次提前偿还的数额应不少于壹万元或壹万元的整数倍;5.提前还贷可能影响到注销抵押,需提前了解并办理相关手续;6.如果既有商业贷款又有公积金贷款,应先提前偿还利的商业住房贷款;7.如果当初申请住房贷款时办理了保险,提前还贷或缩短贷款期限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回部分保费。同时,购房者还需算清利息是否更多,并充分利用公积金。最后,提前还款前请确保房屋抵押权已经注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一条\t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三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二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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