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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如何索赔
释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直是证监会、交易所对监管的重点,近些年来,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严格监管已成体系,这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除行政监管外,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索赔,此外,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监管部门、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也相继出台措施,共同促进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解决的发展。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是证券民事索赔三大类案件中最为常见、多发的类型,一旦发生,往往会带来股价大跌,导致众多中小投资者亏损,上市公司信批违法、虚假陈述时,如何正确索赔?
    附 刘斌诉鲜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民初166号
    原告:刘斌,男,……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陈洲洋,男,……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其他十四位原告信息……,下同.)
    被告:鲜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恽某桦,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海宁路358号国际商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韩啸,董事长。
    原告刘斌、陈洲洋、顾伟军、喻会会、卢淑萍、杨均、徐爱国、庄健、范建国、蒋晚秋、周岑、赵峻、何伟及周继冉分别起诉被告鲜某、恽某桦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及2016年8月1日分别立案后,于2016年9月19日裁定将除刘斌外其余原告起诉的案件均并入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吕红兵,被告匹凸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鲜某、恽某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鲜某分别赔偿各名原告经济损失如下:刘斌人民币375,165.89元(以下币种相同)、陈洲洋……2、被告恽某桦、被告匹凸匹公司与被告鲜某对14名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恽某桦、被告匹凸匹公司与被告鲜某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匹凸匹公司原名“上海多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股票代码XXXXXX。原告均系被告匹凸匹公司的投资者。2015年4月15日,被告匹凸匹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年3月18日,被告匹凸匹公司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沪[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告匹凸匹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决定对本案被告分别予以处罚。原告自被告匹凸匹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之日起,出于对被告匹凸匹公司的信赖,购买了其公司的股票,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原告因投资该股票而形成损失。原告认为,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被告匹凸匹公司应自2013年3月2日之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故2013年3月5日应为实施日,2015年4月15日为揭露日,相应基准日为2015年6月2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匹凸匹公司答辩称:1、认可被告鲜某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首要责任,但若其他被告承担责任,应明确可以向被告鲜某追偿;2、各原告的损失计算,被告匹凸匹公司不予认可。
    被告鲜某及恽某桦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本院采纳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匹凸匹公司原名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代码为XXXXXX。
    2016年3月15日,上海证监局作出沪[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鲜某、恽某桦、向某、曾某、张某、陈某、金某、史某及匹凸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匹凸匹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包括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以及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的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包括被告匹凸匹公司控股子公司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3年3月2日签署《担保函》,对外担保3,500万元;被告匹凸匹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公告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5]31号),首次对外公开披露了该担保事项。决定书最终认定,被告匹凸匹公司未及时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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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