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1亩要多少钱 1、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2、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得价格标准。 二、宅基地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1、农村宅基地,转出和转入,都要合理安排。尤其是没有经过村集体同意的宅基地流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转让要经本村村委会同意。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其转让也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不能够进入一级市场交易。 3、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果是一户一宅,要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农村宅基地,且有一定的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比如与其他的近亲属合户居住等。 4、受让人无宅基地。 5、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三、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